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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内设置城建监察人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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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路灯管理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并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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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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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需要改变原建筑立面、增加高度的,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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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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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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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灯饰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灯饰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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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设置户外灯饰,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占用场地和交通、消防安全审核等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设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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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灯光设施应安装牢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保持外形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使用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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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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