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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园、绿地、机场、码头、车站和城市立交桥等城市基础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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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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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景点;(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四)主要大街的路牌、商业门匾;(五)其它需要照明的设施。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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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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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广告和公益性宣传广告;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风景旅游区(点); (四)机场、火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 (五)城市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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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有关单位开闭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天安门地区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 五、根据本市城市夜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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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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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手续的; (五) 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 (六) 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 (七)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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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各种载体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阻挠灯饰设置安装的,由市灯饰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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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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