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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饰; (四)主要干道和主要连通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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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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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干道、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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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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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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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和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 城中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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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夜景灯饰建设。 (一)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 (二)三四级街路两侧十层以上的建筑;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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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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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本市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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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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