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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照明设施的; (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启闭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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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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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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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广告、路牌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文字或图案断亮的,每断划一笔或断亮一处罚款500元;整字不亮的罚款一千元,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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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新建夜景灯饰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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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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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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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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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照明设施的;(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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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nm)、黄色(580-595nm)、黄绿色(565-575nm)、纯绿色(500-540nm)、蓝色(450-480nm)、紫色(380-430nm) 白光是混合光,由蓝光+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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