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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本市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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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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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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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四)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 第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夜景灯饰建设应按照政府规划进行; (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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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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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手续的; (五) 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 (六) 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 (七)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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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各种载体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阻挠灯饰设置安装的,由市灯饰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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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六)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及乱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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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有关单位开闭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天安门地区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 五、根据本市城市夜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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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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