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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管理办法 1、删除第六条第(二)项中“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设置,制作者应持城市户外灯饰设置申请,向市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内容。 2、删除第十二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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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灯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大队负责灯饰管理监察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规划、市容、工商、园林、供电、公安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市灯饰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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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对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立即修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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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夜景灯光的用电和电力增容的保障工作。 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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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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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的建筑工地应当设置夜景灯饰彩门和夜景灯饰围档; (五)户外广告应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高空广告应以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有动感效果的设施为主; (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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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时,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夜景灯光设施和沿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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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室等房间要求采光,但不宜受到阳光的直射,应采用间接采光。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等房间,应该设置有效的遮光屏障,以保证仪器的观察。x—rav诊断室要求有更加严格、有效的遮光屏障,以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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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竣工后,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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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市夜景照明规划编制,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区规划中对于主要大街应坚持繁华与特色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各建(构)筑物单体的夜景照明规划,要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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