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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各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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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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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亮灯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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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坚持安全第一、节能高效的原则,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分类规定合理的启闭灯时间。 凡遇有重大活动,需调整启闭灯时间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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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城市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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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廊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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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外体照明灯光(建筑轮廓灯光、建筑外体泛行灯光)局部不亮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性广告灯光(霓虹灯广告、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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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十层以上建筑夜景灯饰建设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三)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的业户竖匾应当采用霓虹灯或动感光源; (四)景观街、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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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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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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