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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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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宣传、广告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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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橱窗等灯饰。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供电、房地、园林、工商和公安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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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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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窗等户外灯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户外灯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并对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南明区、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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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户外灯饰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户外灯饰包括: (一)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园林绿地等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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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束等灯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灯饰规划区域内从事灯饰规划、设计、建设、制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灯饰规划区域是指:(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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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系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 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装饰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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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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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电力、房管、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灯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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