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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束等灯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灯饰规划区域内从事灯饰规划、设计、建设、制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灯饰规划区域是指:(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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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和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 城中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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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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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橱窗等灯饰。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供电、房地、园林、工商和公安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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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宣传、广告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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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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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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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镇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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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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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工作。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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