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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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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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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照明设施安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 (七) 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电源; (八)其他损坏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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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料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确保材料环保、节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物,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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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维护。 现有景观灯光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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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处罚: (一) 擅自设置户外灯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 户外灯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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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秆和合用杆。城市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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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2. 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区(县)、街道(单位)三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给合的原则。各地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纳入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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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加以改造。 与临时性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加以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作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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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和改造。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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