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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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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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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四)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 第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夜景灯饰建设应按照政府规划进行; (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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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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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一) 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 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设计、施工的; (三) 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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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 (三)建(构)筑物外体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光; (四)干道沿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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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四)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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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附近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四)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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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凡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视野范围内较明显的高大建(构)筑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纳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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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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