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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干道、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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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四)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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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附近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四)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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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栅栏商业街、虎坊路,朝阳区为迎宾路(部分路段)、团结湖路,海淀区为白颐路、羊坊店路,丰台区为蒲芳路、蒲黄榆路,石景山区为石景山路、八角西街。 (二)一般节假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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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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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饰; (四)主要干道和主要连通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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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及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经营场所标志及其橱窗; (二)大中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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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一)繁华商业区;(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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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照明设施电费和日常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经费; (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所需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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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和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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