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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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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加强夜景灯饰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市桥梁、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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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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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四)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 第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夜景灯饰建设应按照政府规划进行; (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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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第八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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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标准。 承担城市照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维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 政府投资或组织的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改造项目的城市照明部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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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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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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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需要改造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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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编制,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域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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