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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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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广告和公益性宣传广告;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风景旅游区(点); (四)机场、火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 (五)城市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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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 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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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办法。 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户外灯光环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光环境是指美化和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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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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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干道、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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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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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四)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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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商业门面的牌匾、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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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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