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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向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设置广告性户外灯饰,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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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灯饰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第十八条 在灯饰规划区域内设置各种店面招牌、广告牌等,不得影响灯饰效果、损坏灯饰结构。第十九条 灯饰结构损坏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市灯饰办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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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系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 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装饰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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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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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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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标牌、广告、宣传品和晾晒衣物;(八)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到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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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四)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 第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夜景灯饰建设应按照政府规划进行; (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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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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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本市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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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批准,由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有关迁移、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确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应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设施占用手续,缴纳设施占用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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