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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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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亮灯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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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实施。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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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夜景灯光设施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开灯。具体亮灯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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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广告、路牌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文字或图案断亮的,每断划一笔或断亮一处罚款500元;整字不亮的罚款一千元,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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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照设计新颖、制作精良、设置安全、美亮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部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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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户外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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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关于配合贵阳市在市中心实施“亮丽工程”的通知》中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城市户外灯饰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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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灯饰的设置单位限期修复。第二十条 灯饰建设单位必须按市灯饰办规定的时间亮灯。 第四章 奖 惩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灯饰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灯饰办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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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和亮灯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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