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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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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和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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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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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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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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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户外灯饰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户外灯饰包括: (一)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园林绿地等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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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户外灯饰。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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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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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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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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