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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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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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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坚持安全第一、节能高效的原则,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分类规定合理的启闭灯时间。 凡遇有重大活动,需调整启闭灯时间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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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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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需要改变原建筑立面、增加高度的,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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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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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照设计新颖、制作精良、设置安全、美亮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部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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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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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户外灯饰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当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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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和亮灯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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