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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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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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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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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城市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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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和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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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灯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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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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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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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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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四)主要大街的路牌、商业门匾; (五)其它需要照明的设施。 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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