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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灯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灯饰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灯饰办应会同规划、市容、工商等部门编制全市灯饰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灯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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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按照要求设置; (三)其他户外灯饰,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户外灯饰设置任务书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负责设置。 第七条 拟建和正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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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做到美观、整洁、与城市容貌相协调。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第八条 设置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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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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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第八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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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标准。 承担城市照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维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 政府投资或组织的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改造项目的城市照明部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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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编制,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域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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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民政、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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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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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需要改造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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