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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广告和公益性宣传广告;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风景旅游区(点); (四)机场、火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 (五)城市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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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计。对位于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或位于其他地区的高大建(构)筑物,均应按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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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饰; (四)主要干道和主要连通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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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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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 (三)建(构)筑物外体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光; (四)干道沿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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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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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四)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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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广告、路牌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文字或图案断亮的,每断划一笔或断亮一处罚款500元;整字不亮的罚款一千元,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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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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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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