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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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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确需拆除、移动的,必须经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纳入户外灯饰设置规划范围的户外灯饰用电,经电业部门和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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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制定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 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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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灯光设施应安装牢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保持外形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使用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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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九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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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进行施工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费;需要临时挖掘道路的,可优先办理破路手续。 (二)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三)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收费标准按省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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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处罚: (一) 擅自设置户外灯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 户外灯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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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应经市灯饰办认可。第十五条 市灯饰办应制定灯饰工程的技术标准、定额、进度等,并对灯饰的制作与安装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格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灯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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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对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立即修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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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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