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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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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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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是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无锡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公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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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 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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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和建(构)筑物的轮廓灯饰,必须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 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灯饰应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 第十二条 用于非经营性户外灯饰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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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投标。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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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后方可关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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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应与路灯同步。其中,经营性广告灯光每晚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非经营性灯光可随工作结束时间关闭。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每逢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必须随路灯同步开启,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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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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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和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 城中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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