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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303.html2012/12/17 19:35:28
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户外灯饰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当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300.html2012/12/17 19:35:25
程竣工后,由市灯饰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灯饰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灯饰,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灯饰,由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294.html2012/12/17 19:35:23
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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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城市夜景灯饰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291.html2012/12/17 19:35:22
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秆和合用杆。城市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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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料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确保材料环保、节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物,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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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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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院是一类特殊的建筑,传统医院建筑设计受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色彩和光环境的考虑不是很充分。现在的医院建筑在设计理念上有了新突破,设计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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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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