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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户外灯饰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户外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户外灯饰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禁止擅自拆除、移动户外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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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307.html2012/12/17 19:35:29
性的夜景照明,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供电部门可给予适当的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本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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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损坏城市户外灯饰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码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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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进行施工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费;需要临时挖掘道路的,可优先办理破路手续。 (二)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三)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收费标准按省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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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户外灯饰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户外灯饰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户外灯饰竣工后,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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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灯饰的设置单位限期修复。第二十条 灯饰建设单位必须按市灯饰办规定的时间亮灯。 第四章 奖 惩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灯饰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灯饰办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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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应与路灯同步。其中,经营性广告灯光每晚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非经营性灯光可随工作结束时间关闭。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每逢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必须随路灯同步开启,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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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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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灯饰,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夜景灯饰,未经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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