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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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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时,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夜景灯光设施和沿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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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本市装点灯光夜景规划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完毕。 第八条 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的开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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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收取成本费。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饰开启关闭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启时间应与路灯同步; (二)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夏、秋季不得早于22时(三)景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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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项目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实行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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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处罚: (一) 擅自设置户外灯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 户外灯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及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3.html2012/12/3 15:52:31
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后方可关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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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建筑物应按灯饰规划要求同步设计、建设灯饰工程,各商业门点在进行装潢时,应按规划要求建设灯饰工程,凡不设置灯饰的,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物装潢许可证》、市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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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夜景照明,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供电部门可给予适当的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本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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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和建(构)筑物的轮廓灯饰,必须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 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灯饰应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 第十二条 用于非经营性户外灯饰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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