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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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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饰; (四)主要干道和主要连通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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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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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干道、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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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灯光装饰(以下简称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户外灯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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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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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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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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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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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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