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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89.html2012/12/3 17:00:49
行: (一)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不早于24时; (二)每年11月至次年5月期间:不早于23时; (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放假及重大活动期间:不早于次日凌晨1时。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88.html2012/12/3 16:54:19
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城市照明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符合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 (三)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单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86.html2012/12/3 16:49:47
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9.html2012/12/3 16:05:26
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时,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夜景灯光设施和沿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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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本市装点灯光夜景规划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完毕。 第八条 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的开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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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收取成本费。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饰开启关闭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启时间应与路灯同步; (二)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夏、秋季不得早于22时(三)景观街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5.html2012/12/3 15:54:01
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项目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实行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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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处罚: (一) 擅自设置户外灯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 户外灯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及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3.html2012/12/3 15:52:31
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后方可关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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