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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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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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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办法。 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户外灯光环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光环境是指美化和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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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灯光设施应安装牢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保持外形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使用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夜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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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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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巷、住宅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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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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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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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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