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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 (三)建(构)筑物外体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光; (四)干道沿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300.html2012/12/17 19:35:25
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298.html2012/12/17 19:35:24
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四)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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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广告、路牌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文字或图案断亮的,每断划一笔或断亮一处罚款500元;整字不亮的罚款一千元,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经营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295.html2012/12/17 19:35:23
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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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http://blog.alighting.cn/nianhua/archive/2012/12/17/304291.html2012/12/17 19:35:22
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附近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四)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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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夜景灯饰建设。 (一)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 (二)三四级街路两侧十层以上的建筑;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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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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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三)符合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 (四)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标准; (五)具备规范完整的城市照明工程档案; (六)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七)符合质量保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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