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为: (一)破坏、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张账宣传品等;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87.html2012/12/3 16:53:02
常维护。 现有景观灯光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9.html2012/12/3 16:05:26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一条 凡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8.html2012/12/3 16:04:29
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7.html2012/12/3 16:01:27
、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须报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新建城市夜景灯饰在投入使用前,须经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验收;需增加电量的,建设单位应到供电部门办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5.html2012/12/3 15:54:01
景灯饰,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夜景灯饰,未经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 第十七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4.html2012/12/3 15:53:18
“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 ……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45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2.html2012/12/3 15:51:03
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户外灯饰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户外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户外灯饰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禁止擅自拆除、移动户外灯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21.html2012/12/3 14:49:19
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损坏城市户外灯饰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码头、广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20.html2012/12/3 14:48:14
算,具体标准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未经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有下列行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19.html2012/12/3 14: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