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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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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进行施工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费;需要临时挖掘道路的,可优先办理破路手续。 (二)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三)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收费标准按省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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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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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四)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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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应与路灯同步。其中,经营性广告灯光每晚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非经营性灯光可随工作结束时间关闭。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每逢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必须随路灯同步开启,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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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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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长江、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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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附近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四)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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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夜景灯饰建设。 (一)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 (二)三四级街路两侧十层以上的建筑;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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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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