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87.html2012/12/3 16:53:02
款,并可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盗窃、损坏夜景灯光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8.html2012/12/3 16:04:29
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要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6.html2012/12/3 16:00:27
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户外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处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3.html2012/12/3 15:52:31
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外灯饰管理,可参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2.html2012/12/3 15:51:03
八条 妨碍、阻挠灯饰管理与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灯饰管理与监察人员应秉公执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61.html2012/12/3 15:49:58
间,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井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即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22.html2012/12/3 14:50:03
款处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损坏城市户外灯饰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20.html2012/12/3 14:48:14
第二十一条 盗窃、损坏各类夜景灯光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19.html2012/12/3 14:47:24
闭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
http://blog.alighting.cn/160574/archive/2012/12/3/302113.html2012/12/3 14:40:32